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查管理工作,确保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查包括学历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两部分。
第四条 学历资格审查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毕业生修读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国际教育学院协同各二级学院对毕业生学业情况进行逐个梳理审核,其中公共课程及实践环节部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部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汇总;
(二)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对学生学历资格审查做出结论,审查结论包括毕业、结业、延长修业年限三种。
第五条 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毕业生学业成绩、汉语能力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拟订授予学位毕业生名单及不授予学位毕业生名单,报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定,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24届毕业生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